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强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厦银保监发〔2023〕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厦门市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若干措施》等规定,立足厦门市绿色建筑行业发展实际,深挖行业发展难点与金融服务堵点,统筹引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及绿色金融服务持续优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支持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建筑,是指符合银保监会统计制度定义的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建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面向厦门市范围内发放给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作为融资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专项用于承建、运营维护或购置租赁绿色建筑的贷款、债券及表外融资等。
二、金融服务要求
(一)支持绿色建筑设计建造阶段融资需求
为解决绿色建筑设计建造阶段资金投入和绿色认定期限错配等问题,推动绿色建筑项目及时享受绿色信贷差异化优惠,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可认定为绿色建筑项目并提供相应绿色金融服务:
1.施工图审查机构针对符合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的审查报告书;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设计阶段评价意见,符合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要求或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
3.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超低能耗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
4.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工程项目;
5.与市建设局签订《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定品质指标监管协议》约定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该项目所涉绿色项目融资、绿色住房按揭等可纳入绿色融资管理。
服务于各类型绿色建筑项目及绿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链的全周期融资业务,符合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要求的,纳入绿色融资管理。
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施行至本文发布日期间发放的融资,可按上述标准进行追溯认定,纳入绿色融资管理。
(二)确保绿色建筑融资项目持续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应从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合规审查、授信审批、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和贷后管理等方面,优化绿色建筑融资业务全流程管理。对融资存续项目,在资金发放后,应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重点关注:
1.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绿色建筑融资要求;
2.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建筑产业领域;
3.工程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金融机构应通过完善融资合同条款,要求提供《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定品质指标监管协议》、绿色建筑履约保函或绿色性能保险等方式督促绿色建筑融资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主动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确保绿色建筑融资项目持续符合要求,防止出现“洗绿”“漂绿”及绿色建筑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等问题。
(三)完善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满足其投资、生产、设计、建造、改造、运营维护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及绿色建材等绿色建筑上下游产业链需求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融资、绿色债券、绿色供应链融资、绿色住房按揭、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融资产品和绿色性能保险、工程质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综合保险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在符合“房住不炒”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绿色建筑消费需求。
(四)支持绿色建筑金融产品差异化定价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将绿色金融支持工具优惠利率、内部绿色贷款的FTP转移定价优惠等政策向定价端传导,向绿色建筑等低碳发展方式倾斜配置金融资源,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保险机构合理测算绿色建筑相关保险产品的综合收益和成本,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建筑项目的绿色等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率等在融资额度、授信审批、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阶梯式差异化服务。对于新建建筑,可根据建筑绿色星级、装配率等实行分档价格优惠;对于存续期既有建筑,可将建筑的绿色性能表现、绿色和节能节水改造、智慧运维等情况纳入评估考量,对绿色与非绿色建筑,以及不同星级绿色建筑,实行差异化抵押率或定价。
三、风险管控及退出机制
(一)确保项目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绿色建筑项目按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涉及建筑绿色性能改变时,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绿色建筑履约保函或绿色性能保险。
设计建造阶段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取得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发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严格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规定实施惩处。
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依申请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三)强化风险管控
金融机构应强化风险管控,在已授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风险评估关卡,如发现建筑项目停建、出现重大环保和安全隐患、建设单位财务欺诈、挪用信贷资金等风险问题,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鼓励金融机构以还款期为监测区间,嵌入绿色性能预警模型,在建筑项目偏离绿色指标时,触发相应预警,对应的整改成效纳入下一期授信重检或利率和费率调整的参考指标。
(四)绿色金融退出机制
设计建造阶段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未达标及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承诺的绿色建筑标识的,应启动绿色金融退出机制:
1.金融机构应在绿色融资统计中剔除项目所涉融资,并于剔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剔除说明及相关数据清单向银保监局报备;
2.金融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异化优惠;
3.金融机构应每年对存量绿色建筑融资项目落实退出机制的情况开展自查,填写自查表,随年度绿色金融自评估报告一并报送银保监局。
四、完善政策保障
(一)营造良好氛围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加大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扩大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社会影响,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二)强化信息公示
市建设局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在门户网站发布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公告、公示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结果。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主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判断是否启动绿色金融退出机制。
(三)提升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要主动发挥主体作用,制订合理的支持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绿色金融服务方案,并及时调整优化,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定期报告与沟通配合,推动绿色金融和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绿色金融发展成效。
(四)强化正向激励和监管约束
银保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绿色金融发展成效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落实厦门市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激励措施,将绿色建筑融资纳入地方政府绿色信贷增量奖励;对出现未及时报送自查表、未落实绿色金融退出机制、绿色融资统计数据失真等问题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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