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
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规范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优建筑应用城市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光优建筑应用城市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合理、公正透明,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总责。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专项使用具体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项目办理专项资金申报等,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监管及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国:光伏建筑应用研究课题,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包括光优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储能项目等),光伏建筑监测、检测体系建设,光优建筑应用宣传及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专项资金60%用于课题研究和示范项目奖补;30%用手光伏建筑监测、检测体系建设;10%用于宣传培训及其他。
(二)研究课题应注重技术研究、创新管理、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方面研究,单个研究课题奖补资金30万元以内。
(三)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根据应用类型和面积进行奖补:新建光优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储能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IMW。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屋面光优项目按200元/千瓦标准给子奖补,建筑立面光伏项目按300元/千瓦标准给子奖补,储能按200元/千瓦标准给子奖补,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子奖补;单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30万元以内。
(四)光优建筑检测实验研究中心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检测实验研究中心总投资额50%子以补助,补助资金不超100万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子奖补:
(一)提供虛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已实施竣工满一年的,或已享受过省、市级奖补的项目;
(六)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3年12月底仍未竣工的;
(七)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辖区政府;研究课题直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资料依据申报要求编制。
第九条 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一)各辖区住建部门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研究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子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 奖补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拨付到项目所在辖区,由辖区政府拨付至申报单位;研究课题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依程序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获批示范项目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各辖区政府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況竽数据信息以便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和行业管理。课题承接单位应按时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各辖区政府不定期对示范项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动态了解示范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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