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解读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提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碳评一体化试点。在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是从源头协同推动节能降碳的有效举措,对城市副中心提高双碳工作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范围,涵盖通州区全域906平方公里。
三、主要内容
一是试点项目类型。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二是管理权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试点区域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三是办理方式。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现有节能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项目单位无需单独编制碳排放评价报告,不会增加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费用。
其中,对于适用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执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基础上,在节能报告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测算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措施。
对于适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基础上,在节能审查承诺书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识别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边界,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及指南,核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提出适用的节能降碳措施,并根据相应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和先进值,对项目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等。
四是工作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内容。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制登记表,并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从源头协同推动城市副中心节能降碳,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
四、试点期限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正式受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城市副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适时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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